韶山市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12-15   来源:韶山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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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韶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选取5件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例,警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制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2023年9月24日上午,该局执法人员在韶山市景区毛波农家饭店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的液化气钢瓶溯源系统二维码是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而钢瓶封口塞上的标识是湘潭市飞虹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对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龙马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发现钢瓶内的液化气均是湘潭市飞虹能源有限公司充装的,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湘潭市飞虹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处罚人湘潭市飞虹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郭命雄将6瓶13KG、5瓶50KG液化气钢瓶(实瓶),存放至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南塘村民组民房仓库内,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被处罚人郭命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对被处罚人郭命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

  2023年5月8日,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向送气工周文亮提供了15瓶用于经营的15kg液化气(实瓶),存放至韶山市杨林乡瓦坪村民房车库内,该送气工无证,该液化气存放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被处罚人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对被处罚人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四,倒灌瓶装燃气的行为

  2023年7月12日上午,该局执法人员在韶山市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食堂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1瓶50kg、2瓶13 kg液化气钢瓶(实瓶)且无气瓶溯源系统二维码,经现场询问调查,系被处罚人余伟湘私自在家倒灌的,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余伟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处罚人余伟湘罚款人民币800元。

  案例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2023年6月14日,被处罚人郭凯将26瓶13kg液化气钢瓶(实瓶),存放于韶山市银田镇韶棉燃气仓库内,该仓库靠近民宅,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郭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被处罚人郭凯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被处罚人郭凯罚款人民币1000元。(韶山新闻网 刘帮)

责任编辑:童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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