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韶山景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韶山景区社会治安管理,创造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公民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应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进行,表达诉求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二、严禁扰乱公共秩序,严禁编造、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严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禁堵塞道路、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严禁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严禁喊客拉客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四、严禁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严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五、严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违反本《通告》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八、本通告自2016年3月2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韶山市公安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